欢迎访问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检察听证网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检察动态

石首 检察

办公室电话

07167279310

我为群众办实事|检察听证释法说理 矛盾化解在基层

2024-03-18    来源:本院    作者: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357

“听了你们详细的说理,我才真正理解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感谢你们组织这场听证会,帮我解了这个心结!”信访人赵蓝(化名)眼含热泪,签下息诉罢访承诺书。

  事情要从2023年8月说起。

  2023年8月2日晚,甄夏(化名)因怀疑赵蓝经常和自己的丈夫杨亮(化名)发信息,对赵蓝产生不满,于是前往赵蓝的工作地对赵蓝的面部和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甄夏殴打赵蓝时,贾春(化名)、王冬(化名)二人按住赵蓝的双手,使其无法反抗。孙秋(化名)在旁边将劝架人拉开,阻止其劝架。经鉴定,赵蓝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报警后,石首市公安局对甄夏处以拘留十二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对贾春、王冬二人分别处以拘留数日的行政处罚。因孙秋未到案,暂未予以处罚。

  “我要控告公安机关不立案,我认为甄夏等四人犯了寻衅滋事罪。”2023年10月,赵蓝前往石首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立案监督。

  受理申请后,该院控申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共同对该案进行审理。通过调取案件卷宗、与办案民警沟通、实地调查等方式,办案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予刑事立案理由充分且合理,并根据案件事实对赵蓝进行了办理结果答复。

  “她们随意殴打我,情节还不恶劣吗?”“在我工作的地方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还不算寻衅滋事吗?”“从我住院到现在为止,她们都没有给我道歉或者赔礼!”赵蓝不服办理结果,情绪十分激动。

  经过认真分析研判,办案组认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在于对双方当事人同时进行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和解。

 2024年1月11日,石首市检察院就赵蓝控告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该院专职检委胡浩主持,邀请办案民警、人民监督员、双方当事人参加。

  “‘随意殴打她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视剧、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通过检察官与办案民警的共同普法,加上人民监督员的合力劝解,赵蓝心中的问题被逐一解决,她的情绪也渐渐平复。

  听证会上,检察官还指出了甄夏等三人在思想和行为上的问题,对她们进行了法治教育,要求她们引以为戒。

  甄夏等三人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纷纷向赵蓝真诚道歉,并得到了赵蓝的谅解。

  “此次听证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参会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纷纷对该案的办理表示肯定。

  下一步,石首市检察院将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新期待的需要。